关于蔺**先生2017年*月*日来律所咨询的 书面回复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3-27 16:56) 点击:867 |
关于蔺**先生2017年*月*日来律所咨询的 书面回复 蔺**先生: 您好,2017年*月*日,您来律所咨询《产品**合同》涉及相关纠纷,特书面回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月*日,驻马店市**(简称甲方)与青岛**门业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产品**合同》。双方对门、窗及安装、运输问题进行详细约定。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洛阳市新安县,交货时间为2016年*月*日,后又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交付总标的价款的30%作为定金,定金到乙方账户7天后发货,30天后货到甲方工地。如乙方逾期交货,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总额承担日0.05%的违约金。第9条约定管辖法院为乙方所在地法院。第10条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当地法律机构。除上述条款外,双方还对质量、安装等其他问题进行约定。 2016年*月*日,蔺**通过自己账号向户名为陆**的人转账30000元;2016年*月*日,蔺**通过自己账号向户名为陆**的人转账40000元。 合同签订后至今,乙方仅往工地送约20扇窗,定做的门未送1樘。 二、案情分析: (1)合同性质:本案涉及的标的是门窗的加工、制作以及安装。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虽名为《产品**额合同》,实际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查询乙方具有相关资质,故合同为有效合同。 (2)管辖法院:虽然《产品**额合同》第9、10条约定有管辖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管辖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 (3)代理方案:根据本案件实际情况及工程进展,建议先行向乙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交货并进行安装。合理期限内未交货并安装的话,要求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如乙方提供有力证据证明陆**系伪造银行签订合同,则向公安机关书面控告,要求追究陆**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4)案件存在问题:陆**身份不明,需要搜集陆**与乙方关系方面的证据。 三、律师代理费报价方案 (1)按照《豫发改收费[2004]1363》文件规定及2016年4月23日河南省律协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等规定,根据本案情况,决定收取律师代理费***元、交通费***元,共计***元。 特别提醒:上述方案均需自己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及检查费等由法院或者鉴定机构等机构收取的费用。除此之外,本律师承诺不因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综上,希望您考虑上述情况确定收费方案,并决定委托后,请及时与本律师联系来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张记辉律师 手机号:139 3849 3967 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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