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付俊,男。 委托代理人周海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记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娥,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娜,女。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幸福,男。 原审被告赵民中,男。 上诉人姚付俊与被上诉人王月娥、丁龙、丁娜、原审被告赵民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姚付俊。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岳利花 审判员 谷德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扬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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